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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2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朱文科诉被告济南金尚装饰有限公司、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科,济南金尚装饰有限公司,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2841号原告:朱文科,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陕西省西安市人,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济南金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未出庭)法定代表人:谢怀周,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负责人:牛圣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聪,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程部经理,住该公司。原告朱文科诉被告济南金尚装饰有限公司、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文科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文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文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朱保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雪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