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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康海彬与永龙金鑫(登封)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海彬,永龙金鑫(登封)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526号申请执行人:康海彬,男,1963年2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永龙金鑫(登封)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琦,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康海彬申请执行永龙金鑫(登封)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康海彬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娟审 判 员  吕少阳代理审判员  王帅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钟向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