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康海彬与永龙金鑫(登封)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海彬,永龙金鑫(登封)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526号申请执行人:康海彬,男,1963年2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永龙金鑫(登封)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琦,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康海彬申请执行永龙金鑫(登封)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康海彬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娟审 判 员 吕少阳代理审判员 王帅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钟向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