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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8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林玉娘与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玉娘,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8民初1262号原告:林玉娘,女,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柯伟强、许霞,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城关西航路。法定代表人:周廷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晨思、邹松赤,系公司员工。原告林玉娘与被告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航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玉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柯伟强、被告西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晨思、邹松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玉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西航公司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西航公司提供的资料交付林玉娘;2.判令西航公司向林玉娘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金(按原告已付房款每日0.01%计算至原告实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8月24日,林玉娘向西航公司购买位于西航海滨城二期的房产。双方约定:西航公司在2014年11月30日前向林玉娘交房,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向当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西航公司提供的资料交付林玉娘。如因西航公司原因,林玉娘不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且林玉娘不退房的情况下,西航公司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林玉娘已付房款的0.01%向林玉娘支付违约金。截至起诉之日,西航公司尚未向当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也并未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西航公司提供的资料交付林玉娘。西航公司辩称,1.本案涉案房屋尚未交房,不存在所谓逾期办证问题;2.西航公司通过支付租金的方式变相支付了远超过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3.答辩人要求保留多支付违约金返还的诉权。本院认为,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向本院出具的函件可证明本案诉争房产尚未竣工验收向业主交房,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该房产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的条件未成就,故林玉娘诉请判令西航公司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及支付违约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玉娘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3元,减半收取计421.5元,由原告林玉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子能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