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6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志利与曹晓红、樊立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利,曹晓红,樊立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6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志利,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白水县雷村乡甫下村3社。被执行人曹晓红,女,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迎宾花园小区*楼*楼*室。被执行人樊立勋,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迎宾花园小区*楼*楼*室。李志利与曹晓红、樊立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526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确定执行标的为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5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执行费44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志利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26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成海审 判 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贾保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