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6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义乌市振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荣健、骆奕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振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荣健,骆奕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458号原告:义乌市振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寺前村45号。法定代表人:方锦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锁鸿,浙江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荣健,男,195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楂林二村云溪东路195号,现住义乌市。被告:骆奕萍,女,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楂林二村云溪东路195号,现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义乌市振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荣健、骆奕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振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振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元,由原告义乌市振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