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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希龙与被告北票市兴旺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希龙,北票兴旺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230号原告:王希龙,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东阳,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北票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住北票市。被告:北票兴旺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田永。原告王希龙与被告北票市兴旺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王希龙于2017年5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票市兴旺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北票市兴旺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希龙撤回对被告北票市兴旺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 判 长  曹小凯人民陪审员  贾玉云人民陪审员  宋翠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邢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