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石茵与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茵,王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421号原告:石茵,女,现在四平市铁西区。被告:王宇,男,现在四平市铁西区。原告石茵与被告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茵诉称:2015年7月10日,被告王宇以购楼房为理由在原告处借款20万元人民币,言明于同年9月之前偿还,并出具欠据一张,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20万元,利息从2015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给付执行终结之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联系到被告,本案不能送达诉讼法律文书,故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退回给原告石茵。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天舒审判员 王 凤审判员 王富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