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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11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谭仲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仲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11刑初109号公诉机关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仲升,男,汉族。2017年2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红古区看守所。被告人谭仲升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被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4年7月刑满释放。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仲升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索剑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仲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2月13日凌晨,被告人谭仲升窜至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红古路南侧的古拜牛肉面馆处,用手将玻璃门上的拉手强行拉开后进入店内,盗窃放在吧台上的一台收银机,后将收银机内的3500余元人民币盗走并丢弃收银机,所得赃款用于日常花销及上网挥霍。经兰州市红古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收银机价值为800元。2、2017年2月11日凌晨,被告人谭仲升窜至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平安路品味厨房,用手将玻璃门的拉手强行拉开后进入店内,盗窃放在吧台架子及地上的一瓶九酿滨河十五年及两瓶古井酒、一瓶马克斯威红酒,在未能卖出的情况下,将盗窃来的酒丢弃。3、2017年2月8日凌晨,被告人谭仲升窜至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金典家常菜饭馆,用手强行拉开玻璃门上的拉手后进入该店内,盗窃放在吧台抽屉内的现金1300余元,所得赃款挥霍。被告人谭仲升在开庭审理中对上述盗窃事实未提出异议,且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现场辨认照片;接受证据清单;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明细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发还清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照片说明、物证照片说明;视听资料;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被害人马某1陈述材料;被害人黄某某述材料;被害人张某某陈述材料;证人马某2证言;被告人谭仲升供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仲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谭仲升曾因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仲升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仲升犯盗窃罪的行为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综合本案案情及被告人谭仲升的认罪态度,本院认为对被告人谭仲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为宜。本院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仲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鲁长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常正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