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刑更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罪犯刘苛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苛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刑更146号罪犯刘苛薇,男,195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服刑。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2011)长经开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苛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刘苛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苛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志成审 判 员 裴小明代理审判员 葛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付海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