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伟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伟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临沂市伟力贸易有限公司,魏开兰,孙敬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534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06053876W,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7号。法定代表人钱进,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伟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5401354,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工业大道北段。法定代表人孙敬伟,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沂市伟力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3997229,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俄黄璐与大山路交汇处北5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魏开兰,经理。被执行人魏开兰,女,汉族。被执行人孙敬伟,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伟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临沂市伟力贸易有限公司、魏开兰、孙敬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兰商初字第3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宜立即强制执行,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及证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证据,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30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晓东审判员 路东昌审判员 张学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尤洪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