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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2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防城港市其沿矿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防城港市其沿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2执71号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渔洲坪渔洲路。法定代表人:黄岸柳,局长。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其沿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兴港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吴雄勇,总经理。防城港市港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防城港市其沿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理纠纷一案,本院(2016)桂0602行复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其沿矿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其沿矿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其沿矿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其沿矿业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译超审判员  张松昌审判员  张振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韦昀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