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3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邱奇松与吴帮勇吴帮全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奇松,重庆鹏升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吴帮全,吴邦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3223号原告:邱奇松,男,汉族,1967年3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恩斌,重庆兼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鹏升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鱼轻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30983L。法定代表人:陈开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平,重庆立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帮全,男,汉族,1966年3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勇,重庆市巴南区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邦勇,男,汉族,1963年9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勇,重庆市巴南区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奇松与被告重庆鹏升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吴帮全、被告吴邦勇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邱奇松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奇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奇松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邱奇松负担。审判员 晏晓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