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02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达娃与朗萨旺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娃,朗萨旺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387号原告:达娃,女,1974年4月5日出生,藏族,打工,现住拉萨市纳金路第八安居园,身份证号码×××。被告:朗萨旺杰,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藏族,身份证号码×××,其他情况不详。原告达娃与被告朗萨旺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达娃于2017年5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达娃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达娃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达娃负担。审判员 仁丹旺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德 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