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4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彭玉珍、吴宝珠等与被告龙长发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玉珍,吴宝珠,杨六英,龙长发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4民初537号原告:彭玉珍。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德星,花垣县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吴宝珠。原告:杨六英。被告:龙长发。原告彭玉珍、吴宝珠、杨六英与被告龙长发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彭玉珍、吴宝珠、杨六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玉珍、吴宝珠、杨六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玉珍、吴宝珠、杨六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彭玉珍、吴宝珠、杨六英负担。审判员 唐利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凤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