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彩运、杜建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彩运,杜建强,赵彩运,杜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949号申请执行人:赵彩运,男,1955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衡水中学西生活区。被执行人:杜建强,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彩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建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已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949号案件的执行。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3196号民事调解书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段旭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