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3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宋某1与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1,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1681号原告宋某1,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告宋某2,女,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1诉被告宋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晓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