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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宋某1与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1,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1681号原告宋某1,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告宋某2,女,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1诉被告宋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晓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