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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与曹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曹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1028号原告: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百花街55号。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某,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曹某某,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原告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与被告曹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计26元,由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丽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