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唐某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12刑初319号公诉机关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1973年9月2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徐州市铜山区。因犯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于2008年6月30日被本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7月14日被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2月10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杨海,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检诉刑诉[2017]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光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一王姓男子的手中购买南京(紫树、炫赫门)和苏烟(五星红杉树)等香烟并销售给王某、沈某某,销售价值人民币计人民币2万余元。2016年12月7日,被告人唐某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山东省泰安市张某某处购买利群香烟2460条、硬中华405条,并将香烟运至徐州市铜山区驿城花园的车库中,准备用于销售,后被徐州市烟草专卖局查获,该批卷烟购买价值计人民币45万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沈某某、王某等人的证言,物证:暂扣的香烟(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江苏省徐州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卷烟价格证明,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10月3日被监视居住(指定居所),2012年11月6日被逮捕。2013年7月14日被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2013年7月28日被释放。上述事实,有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犯罪主体应为单位犯罪,即被告人唐某某经营的昊海酒业有限公司构成非法经营罪。经查认为,刑法规定单位犯罪并不排除具有法人资格的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人格,公司的独立人格主要体现在财产的独立和意志独立上,公司的财产必须和股东的财产能够分离,如果股东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混合,公司就成为股东的另外一个自我,甚至成为股东实施不法行为或犯罪行为的工具。本案中,被告人唐某某经营的昊海酒业有限公司为唐某某一人公司,被告人唐某某的非法经营行为并未在资金的使用上体现出本人资产和公司资产的相对独立性,且在购买香烟时也没有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故昊海酒业有限公司不能独立承担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所实施的非法经营行为系自然人犯罪。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该条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唐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加上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扣除原羁押311日,即自2016年12月10日起至2022年8月2日止。罚金已缴纳二十一万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涉案的香烟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双华人民陪审员 周 勇人民陪审员 杜秀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