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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5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刘谯林与四川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谯林,四川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5165号申请人:刘谯林,男,汉族,1980年6月28日出生,成都市青羊区。被申请人:四川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陈岳西。刘谯林与四川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9916.9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刘谯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四川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9916.96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涂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