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马双喜与高贵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双喜,高贵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792号原告马双喜,男,1990年6月2日出生,现住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被告高贵才,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现住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马双喜与高贵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马双喜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双喜撤诉。案件受理费187元,由马双喜负担(已付)。审判员 周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