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91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205顾菊祥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菊祥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91刑初20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菊祥,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常熟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业主,住江苏省常熟市。1987年10月2日因侮辱妇女被江苏省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2016年5月2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诉刑诉〔2017〕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菊祥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菊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5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顾菊祥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苏州工业园区仁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苏州大学门口时,撞上在上述路段横穿马路的被害人从某。经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顾菊祥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顾菊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0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顾菊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已赔偿被害人从某人民币56000元并取得谅解;其已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3000元。再查明,被告人顾菊祥于1987年10月2日因侮辱妇女被江苏省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上述事实,被告人顾菊祥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从某的陈述笔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检定证书、驾驶人血样提取告知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血样密封袋、受理鉴定登记表及回执、传唤通知情况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现场笔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江苏省暂扣款专用收据,户籍资料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菊祥目无法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顾菊祥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菊祥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顾菊祥醉驾肇事、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顾菊祥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菊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童 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宇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