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22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姜忠义与李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忠义,李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096号原告:姜忠义,现住农安县。被告:李雷,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忠义诉被告李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姜忠义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忠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姜忠义负担。代理审判员 廉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钟德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