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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3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业祥与赵思运、艾红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业祥,赵思运,艾红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3599号原告:张业祥,男,1967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华,泗阳县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思运,男,1968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艾红胜,男,1968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原告张业祥与被告赵思运、艾红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张业祥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业祥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业祥负担。审判员  邢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