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3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业祥与赵思运、艾红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业祥,赵思运,艾红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3599号原告:张业祥,男,1967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华,泗阳县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思运,男,1968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艾红胜,男,1968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原告张业祥与被告赵思运、艾红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张业祥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业祥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业祥负担。审判员 邢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