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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民终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马小英与张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小英,张巧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民终2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小英,男,1976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玉凤,山西管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巧玲,女,1956年1月2日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人,住忻州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玉良,男,1955年5月4日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人,住忻州市××区。系张巧玲之夫。上诉人马小英因与被上诉人张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忻府区人民法院(2016)晋0902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小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玉凤、被上诉人张巧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玉良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本金及利息的计算均存在争议,部分证据未提供原件。原审判决关于马小英向张巧玲多次借款本金的形成原因及利息的结算情况未予查明,属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忻府区人民法院(2016)晋0902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忻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马小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4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高锋审判员  连林梅审判员  张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