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四川川泰线缆有限公司、宝鸡市塑力线缆制造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川泰线缆有限公司,宝鸡市塑力线缆制造有限公司,赵宗涛,张春爱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19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川泰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三多村。法定代表人郑锚。被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塑力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宝平路1001号。法定代表人赵宗涛。被申请执行人赵宗涛,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被申请执行人张春爱,女,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四川川泰线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塑力线缆制造有限公司、赵宗涛、张春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四川川泰线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四川川泰线缆有限公司撤销保全。审判员 佘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