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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6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2017)黑0306刑初24号刑事一审判决书张某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06刑初2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34岁。因本案于2016年6月27日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鸡城检刑诉(2017)第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徐鸿、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26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在喝了半瓶洋酒后,驾驶黑GQ38**号小型汽车沿城子河区永丰乡路由东向西行驶,将被害人任某某撞倒,车辆侧翻在道路南侧沟内,造成任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鸡西市城子河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责任书认定,张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2.68mg/100ml,属醉酒驾驶。2016年6月26日,张某被传唤到案,其如实供述犯罪的主要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有鸡西市城子河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鸡公交城子河(2016)第6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锦融成法鉴中心(2016)医检字第750号乙醇定量检验报告;有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及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触犯刑法规定,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任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予以赔偿,本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进行评估,其平时表现良好,所在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可依法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文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伟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