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民辖终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余伟良、林文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伟良,林文启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民辖终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伟良,男,1979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被��诉人(原审原告):林文启,男,1966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毕节市。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审原告林文启诉原审被告余伟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余伟良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02民初10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余伟良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余伟良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余伟良上诉称:原审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是错误的裁定,其理由如下:一、本案属于专属管辖,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林文启与上诉人于2013年3月16日签订《合作建房合同书》,上诉人认为,本案涉案房屋是上诉人与本地居民合作建造的房屋,并不属于商品房的范围,涉及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应根据其不能确定权属的性质归属为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结合本案涉案房屋权属不明的事实,本案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专属管辖,因此,本案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即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管辖。二、本案属于房地产纠纷,应当由涉案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因房地产合作合同而引起的纠纷,被上诉人诉请的是要求上诉人向其退还购房款、利息以及房屋溢价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一、凡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房地产方面的权益发生争执而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讼争的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依法受理。”的规定,本案应当由讼争的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应适用协议管辖。综上,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涉案房产所在地即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林文启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上诉人余伟良与被上诉人林文启于2013年3月16日签订《合作建房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该合同第一条明确约定:“甲方于2010年4月10日与��南省××××村村民王允志、王允宏、王应照、王丕鸿、王丕俄签订合作建房合同书,取得位于海南省××××村海坡片旧房改造项目上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建设权,以下称阳光海鸿公寓楼。乙方知悉该土地及房屋性质,目前该项目已竣工”由此,可以看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所买卖的房屋系旧房改造的政策性房屋买卖且被上诉人林文启是知悉该土地及房屋性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第二,《合同》第八条约定:“争议解决: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利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上诉人余伟良与被上诉人林文启之间的约定管辖因违反专属管辖而无效,故本案不适用约定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第三、根据《诉讼���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之规定,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不需要交纳第二审案件受理费,故原审通知上诉人余伟良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民初1080号之一民事裁定。二、将本案依法移送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管辖。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00元,由上诉人余伟良自行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华业审 判 员 龙飞燕审 判 员 宗慧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谢全芬书 记 员 张 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