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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执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大连鑫融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大连天宇奥森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鑫融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大连天宇奥森制药有限公司,李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576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鑫融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毕淑珍,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天宇奥森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李炳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炳明,男,1966年5月5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鑫融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天宇奥森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已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大连天宇奥森制药有限公司房产一处。经网终查询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工商证券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此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宝泉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那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