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02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范桂英与被告胡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桂英,胡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02民初1623号原告:范桂英,女,194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胡波,男,23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桂英与被告胡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桂英于2017年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少阳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后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