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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81刑初139号公诉机关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6月10日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高平市。2017年4月11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原籍。高平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市检公诉刑诉(2017)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的一天晚上,高平市交警大队一中队协勤申某某(另案处理)将该队查扣的一辆轿车盗走。2015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明知申某某处该轿车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以3600元的价格购买自用。经鉴定,该吉利金刚轿车价值19206元。案发后,该轿车被追回并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高平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高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高价认定公字[2017]第31号关于被盗一辆轿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申某某、郭某某的证言,汽车扣押、发还清单,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以3600元收购价值19206元的轿车,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王树青人民陪审员  常文武人民陪审员  张 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李孟轩书 记 员  程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