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232郑梅珍与曹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梅珍,曹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232号原告:郑梅珍,女,1962年9月2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曹霞,女,1970年7月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梅珍与被告曹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梅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梅珍负担。审 判 长 王春伟人民陪审员 史 艳人民陪审员 潘凤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梦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