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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232郑梅珍与曹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梅珍,曹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232号原告:郑梅珍,女,1962年9月2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曹霞,女,1970年7月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梅珍与被告曹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梅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梅珍负担。审 判 长  王春伟人民陪审员  史 艳人民陪审员  潘凤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梦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