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12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朱云熬、孟万潮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云熬,孟万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12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云熬,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执行人孟万潮,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朱云熬与被告孟万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的(2017)浙0602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该判决书规定:被告孟万潮支付原告朱云熬承揽款25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7年1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因被告孟万潮未按上述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故原告朱云熬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孟万潮涉案较多,经本院查找无果。本案审理阶段没有对被执行人孟万潮名下的任何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执行中经查询各大银行,无被执行人名下较大数额的存款余额;经查询房管部门,无被执行人名下其他房产信息;另经查询车管部门,被执行人孟万潮名下浙D×××××车辆已于2017年1月13日转让他人;经向相关媒体曝光被执行人相关执行信息,无人举报。本院已将孟万潮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实施了布控措施。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