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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民申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向锐与胡淆晾、衡阳宇恒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向渝、江常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向锐,胡淆晾,衡阳宇恒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向渝,江常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民申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向锐,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荔,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胡淆晾,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俊湘,女,195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一审被告:衡阳宇恒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泉溪镇高岭1号。法定代表人:向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常娟,女,194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一审被告:向渝,男,1947年11月24日出生,土家族。一审被告:江常娟,女,194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向锐因与被申请人胡淆晾、原审第三人衡阳宇恒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向渝、江常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6)湘0422民初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听证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向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唐崇高审 判 员  张 武代理审判员  肖正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卓群校对责任人:张 武 打印责任人:陈卓群
 
 
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