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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4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孙国锋与尹凤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锋,长春市吉盛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尹凤香,高振云,高振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4487号原告:孙国锋,现住榆树市。被告:长春市吉盛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凤香,经理。被告:尹凤香,现住榆树市。被告:高振云,个体户,现住榆树市。被告:高振坤,个体户,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锋诉被告长春市吉盛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尹凤香、高振云、高振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6.0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蔺海涛代理审判员  陈晓玲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继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