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民初4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孙国锋与尹凤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锋,长春市吉盛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尹凤香,高振云,高振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4487号原告:孙国锋,现住榆树市。被告:长春市吉盛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凤香,经理。被告:尹凤香,现住榆树市。被告:高振云,个体户,现住榆树市。被告:高振坤,个体户,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锋诉被告长春市吉盛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尹凤香、高振云、高振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6.0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蔺海涛代理审判员 陈晓玲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继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