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25执2200号之���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叶建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建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5执2200号之一移送单位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叶建彬。本院依职权执行叶建彬开设赌场罪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525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罚金500000元,并如实向我院报告财产情况,并告知未履行的后果。二、本院依法于2017年月日作出对叶建彬拘留15日的拘留决定,因未找到被执行人无法执行拘留。三、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有价证券及其它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叶建彬所有的银行存款,本案现已执行到位标的138312元。五、2016年10月3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2017年5月16日对叶建彬作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25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昆扬审判员  吕一灵审判员  苏金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鹏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