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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执恢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丁玉国与杨伟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恢143号申请执行人:丁玉国。被执行人:杨伟亮。申请执行人丁玉国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杨伟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6000.00元,执行费14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杨伟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杨伟亮接到通知后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丁玉国与杨伟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