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3行终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伯仁与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伯仁,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3行终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伯仁,男,1947年9月9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热河路***弄***号。委托代理人胡明举,上海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洪海明。委托代理人李夜明。委托代理人张兆雄。上诉人王伯仁因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6)沪7101行初6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伯仁于2017年5月18日以双方案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原审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伯仁申请撤回起诉、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王伯仁撤回上诉;二、准许原审原告王伯仁撤回起诉;三、(2016)沪7101行初65号一审行政判决视为撤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王伯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汇审判员 朱晓婕审判员 陈瑜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美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