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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民初2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林丽晶与林伟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丽晶,林伟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5民初2755号原告:林丽晶,女,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腾,福建朗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被告:林伟峰,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丽晶与被告林伟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丽晶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丽晶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丽晶撤诉。案件受理费1296元,减半收取计648元,由原告林丽晶负担。审判员  黄春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