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4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4238号原告:吴某某,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张志强,系哈尔滨市道外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凤兰,系哈尔滨市道外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南岗区。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吴某某诉称,2015年8月12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50万元用于经营,通过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以汇款的方式转入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城分社账户。2015年12月2日,被告给付了16万元,以现金的方式存入原告账户,其后原告将存款凭证交付被告,被告又将原告账户中的款项全部取出。现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未果,故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50万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李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吴某某诉李某某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的性质不成立,此款是吴某某在阿城区黑龙江省农村信用和阿城分社赠与被申请人的。赠予行为发生���是阿城区,被告住所地为南岗区,本案道外区法院无权管辖,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南岗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对公民提起的债务纠纷。双方没有提交书面合同和书面借据,原告对于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李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刘家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小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