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2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武广卡与张三厚、杨换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广卡,张三厚,杨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1民初2506号原告:武广卡,男,1970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现住神木县。被告张三厚,男,1958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现住神木县。被告杨换女,女,1961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现住址同上,系被告张三厚配偶。原告武广卡与被告张三厚、杨换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三厚、杨换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广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3月12日,被告张三厚向原告借款5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3%,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支。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始终推脱不予偿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故原告提起诉讼。原告武广卡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借据一支,证明被告张三厚于2011年3月12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被告张三厚、杨换女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被告张三厚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该证据的副本,本院在给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已一并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诉状及证据副本后既未答辩,也未提出质证意见,视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张三厚与被告杨换女系夫妻关系。2011年3月12日,被告张三厚向原告借款5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为3%,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支。借款当日原告预扣了一个月的利息1500元。借款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借款无果,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三厚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但原告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张三厚、杨换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武广卡借款本金48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0元,由被告张三厚、杨换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璐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白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