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3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月、王素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月,王素芳,马朗,于成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3655号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北京中路21号。法定代表人:朱彩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杨,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该公司员工。被告:谢月,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被告:王素芳,女,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被告:马朗,男,199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被告:于成银,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月、王素芳、马朗、于成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因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书面申请缓缴、减缴、免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欣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