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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3民初字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乐有保与徐宣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有保,徐宣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3民初字846号原告乐有保,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黄石市黄石港区,被告徐宣传,男,汉族,1968年12月14日出生,住黄石市西塞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有保与被告徐宣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乐有保在法院通知预交诉讼费后仍不预交,也未申请减、免、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乐有保的起诉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星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严 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