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3民初字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乐有保与徐宣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有保,徐宣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3民初字846号原告乐有保,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黄石市黄石港区,被告徐宣传,男,汉族,1968年12月14日出生,住黄石市西塞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有保与被告徐宣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乐有保在法院通知预交诉讼费后仍不预交,也未申请减、免、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乐有保的起诉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星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严 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