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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执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魏军、张鱼燕借款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魏军,张鱼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1693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徐良。被执行人魏军。被执行人张鱼燕。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魏军、张鱼燕借款纠纷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27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53776.40元及诉讼费、利息、执行费等。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魏军、张鱼燕的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焕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