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7103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建新与李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新,李梅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7103民初136号原告:张建新,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住所地:哈密市。被告:李梅,女,1968年4月9日出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原告张建新与被告李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张建新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1.96元,减半收取计50.98元,邮寄送达费80元(原告张建新已交纳),由原告张建新负担。审 判 长 热娜古丽阿不都瓦依提代理审判员 蒋 中 秋人民陪审员 杨 丁 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扈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