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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民终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郭爱党、汤文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爱党,汤文华,王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终12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爱党,男,195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漳州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文华,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漳州开发区。原审被告:王轩,女,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滨河街道办事处新安社区居委会,公民身份号码。上诉人郭爱党因与被上诉人汤文华、原审被告王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6)闽0681民初5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郭爱党收到《预收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郭爱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翁艺晖审判员  陈春生审判员  陈育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延龄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