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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财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江门市天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骏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余嘉文、余松圣、方惠慈、吕绮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财保58号申请保全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负责人:石惠娟。委托代理人:黎志文。委托代理人:何欣娱。被保全人:江门市天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嘉文。被保全人:江门市蓬江区骏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松圣。被保全人:余嘉文。被保全人:余松圣。被保全人:方惠慈。被保全人:吕绮红。申请保全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新会支行”)与被保全人江门市天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骏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余嘉文、余松圣、方惠慈、吕绮红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广发银行新会支行向本院提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1、冻结六被保全人人民币14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总价值为人民币14000000元的财产;2、对《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采取查封措施。申请保全人广发银行新会支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并出具保函为其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财产担保,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广发银行新会支行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保全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区洁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惠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