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杨广亮与覃汉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广亮,覃汉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731号原告:杨广亮,男,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被告:覃汉贤,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原告杨广亮与被告覃汉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变更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7985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的事实与理由: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7985元,于2015年8月19日立下欠据,承诺于2016年12月底之前还清,但被告一直没有支付该货款。诉讼中,原告提交原告身份证、被告办理居住证历史记录、欠据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能互相佐证,可以反映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向被告供应五金配件,2015年8月19日被告立下一份欠据,内容为:“经对帐,欠款人确认欠杨广亮货款17985元,还款期限于2016年12月底前清。签名:覃汉贤。”现还款期限已过,被告一直未支付任何款项。本院认为,双方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法律法规及交易习惯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截止至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7985元未付,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该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覃汉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广亮支付货款179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9.62元(原告杨广亮已预交),由被告覃汉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庞尔谦人民陪审员 欧树玲人民陪审员 叶兆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淑娴胡秋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