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执2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兆华与王兴东、高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兆华,王兴东,高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2530号申请执行人王兆华。被执行人王兴东。被执行人高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兆华与被执行人王兴东、高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对被执行人王兴东、高利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王兴东所有的车牌号苏J×××××车辆予以查封,因车辆未能查找到扣押,故暂时无法处置,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将被执行人王兴东、高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准确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德军代理审判员 朱海俊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