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9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奥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9刑初298号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奥某(英文名E.K.O),男,1979年5月15日生,暂住本市。指定辩护人汪峻岭,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7〕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奥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奥某及上海市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汪峻岭均到庭参加诉讼。上海外事翻译工作者协会赵峥嵘担任英语翻译。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奥某于2017年3月6日20时30分许,随身携带净重43.73克的48包白色晶体和净重4.46克的8包白色粉末,至本市虹口区宝隆美爵酒店内,被民警抓获并缴获毒品。案发后,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查获送检的48包白色晶体和8包白色粉末中均检出可卡因成份。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汪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案发经过》及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证据为证,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奥某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奥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据此,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奥某定罪判处。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奥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证据、定性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奥某系初犯,到案后能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奥某于2017年3月6日晚8时30分许,随身携带48包净重43.73克白色晶体和8包净重4.46克的白色粉末,至本市虹口区宝隆美爵酒店内,被民警抓获并缴获上述毒品。案发后,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查获送检的48包白色晶体和8包白色粉末中均检出可卡因成份。以上事实,有证人汪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案发经过》及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上列证据,由公安机关依法收集、制作,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经当庭质证,证据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奥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奥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奥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奥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奥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驱逐出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9年12月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施月玲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莫振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