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6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江苏沭阳东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下支行与刘小伟、吴加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沭阳东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下支行,刘小伟,吴加清,高建宇,朱金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6973号原告:江苏沭阳东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下支行。负责人:花向荣,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晓锐,该支行员工。被告:刘小伟,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江苏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吴加清,女,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江苏射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高建宇,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江苏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朱金良,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江苏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告江苏沭阳东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下支行与被告刘小伟、吴加清、高建宇、朱金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沭阳东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下支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沭阳东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下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305元,由原告江苏沭阳东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下支行负担。审 判 员 祝红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沃律江书 记 员 孟庆丰书 记 员 蒿美婷 百度搜索“”